超速行駛新罰則 警提醒超速40公里吃雙罰單

超速行駛新罰則 警提醒超速40公里吃雙罰單

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/台北報導

桃園市警局統計去年嚴重超速案件,舉發處罰駕駛人並扣牌處罰車主等件數計6390件,較民國112年舉發的3638件,增加了2752件,增加75.6%,市警局表示,自112年6月30日起,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,就屬嚴重超速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,除罰鍰新台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、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,並吊扣車牌照6個月。由統計數字看來,舉發件數反較施行前大幅增加,應該是有許多駕駛不知新的處罰規定。

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李維振提醒,開車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,舉發機關通常會開罰2張,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。1張針對駕駛處以罰鍰,另1張針對車主,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。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,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,除應處罰鍰外,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者,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;二者皆需處罰,並無一罪二罰的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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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維振表示,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,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,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、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,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,得連續舉發。

李維振呼籲,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,如違反規定得連續舉發,而且駕駛罰鍰及車主扣牌都會處罰。請民眾遵守道路速限行駛,維護自身安全,也保護其他用路人,可以平安出門平安回家。

照片來源:桃園市警方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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